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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贵放火案

2011-04-23 13:40:05 来源:


文某贵放火案

文某贵放火案
时间:2011-4-12 13:43:42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文树贵只是参与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起主要作用,应当是从犯,而不是主犯

肖祥升因怨恨妻子不回家,迁怒其妻家人并欲报复,分别打电话邀集在汕头打工的文树贵、邹小平、杨敏回家,准备伤害其妻兄蓝地生。由于蓝地生不在家,伤害蓝地生的目的没有达到,便商定砸蓝地生的药店,意欲损毁蓝地生的财物。到了永隆后,四被告用汽油燃烧的方法损毁了蓝地生药店的财物。

被告人肖祥升为自己个人的目的,分别邀集文树贵、邹小平、杨敏回家帮助伤害蓝地生,肖祥升是本案的组织者,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哪里吃饭,在哪里休息,什么时候去永隆,去永隆要伤害谁,砸谁的药店,怎么分工等都是肖祥升安排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文树贵没有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公诉机关指控文树贵是主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文树贵犯放火罪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确定犯罪罪名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被告人去永隆的目的开始是为了伤害蓝地生,由于蓝地生不在药店,便改变主意要损毁药店的财物,犯罪的目的是要毁坏蓝地生的财物。用工具砸还是用火烧,只是毁坏蓝地生财物的一种手段。

客观上没有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因为四被告是把不是很多的汽油倒在地上,然后点燃,由于该房屋是钢混结构,与唯一相邻的房屋之间并无可燃物,相隔的一堵墙完全可以阻断火的漫延。实际上,在没有人扑救的情况下,火自然熄灭,只是损毁了蓝地生的一定财物,尚未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并未产生严重后果。

三、四被告实施放火行为是临时起意,并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是在想伤害蓝地生而未达到目的,改变主意想去砸蓝地生的店而又害怕不易逃跑的情况下,四被告临时起意用火烧的方法去毁坏蓝地生的财物。四被告认为这样动静较小,易于逃跑。

四、文树贵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

其一,文树贵的犯罪动机是帮助朋友教训蓝地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二、文树贵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确有悔罪表现。其三、文树贵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四,同意分摊赔偿蓝地生的损失。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文树贵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钟桂明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

 

本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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