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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虎、张某太诉杨某新、杨某俭撤销赔偿协议书案
2011-04-23 13:3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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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虎、张某太诉杨某新、杨某俭撤销赔偿协议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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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4-12 8: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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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 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杨某俭等人挂靠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江西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分公司开发的“湘江花园”建筑工程。2008年上半年,原告受杨某俭等人的雇佣在工地做泥工。
2008年8月23日晚9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建的湘江花园5号楼建筑工地做完工下楼梯时,因楼梯中没有照明设施,造成原告从七楼摔下六楼,导致原告右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下颌部皮肤挫伤。
发生事故后,原告被送往会昌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被告故意不向医院缴纳医疗费,导致急需手术的原告入院六天都无法进行手术治疗。无奈之余,原告只好向被告提出回老家治疗的要求。2008年8月28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包了一部120救护车把原告拉到湘江花园建筑工地,并出示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叫原告签字。为了使伤情得到及时的治疗,原告被迫接受了被告的不公平条约,同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41000元。
拿到赔偿款后,原告马上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总计用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计2万余元。根据医嘱,原告需卧床休息三个月,一年后还应进行拆除内固定的手术。因伤势极为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的医生对原告的伤情预后不良,认为踝关节的功能会大部分丧失,将构成严重伤残。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明显显失公平,因为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将远远低于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利用原告急于得到治疗的迫切心理,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第二、原告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违背法律规定。
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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