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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故意伤害案

2011-04-23 13:31:34 来源:


康某故意伤害案

康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1-4-13 7:57:3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永鹏的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要考虑案件的起因
被告人康永鹏父亲很早就去逝了,生活在一单亲家庭里,由于这样的生活环境,对他的性格造成了一些扭曲。在2008年12月26日“西江伤害案”中,被告人康永鹏只是因争强好胜,而与别人斗殴。在2010年3月12日“彬伊奴伤害案”中,被告人康永鹏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而参与了此案。
二、在“西江伤害案”中,被告人康永鹏不是致使被害人宋贤锋重伤的直接加害者
2008年12月26日,发生在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的伤害案,所有证据都表明,造成被害人宋贤锋头部左顶骨骨折并进行开颅手术的直接加害人是许传清,而不是被告人康永鹏,也就是说导致被害人宋贤锋损伤程度重伤甲级的不是被告人康永鹏,而是另一人许传清。被告人康永鹏只是参与了互殴。
在这次伤害案中,被害人也有过错,因为他们是在互相殴打,不是你打到我,就是我打到你,谁会受伤,受多重的伤,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而,被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根据《刑法》第
三、在“彬伊奴伤害案”中,被告人康永鹏是从犯
2010年3月12日,发生在石狮市彬伊奴的伤害案,所有证据都表明,被告人康永鹏是在许传清(化名廖新来)的带领下参与了此案,伤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康永鹏是走在后面,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康永鹏砍伤到谁。伤人的武器西瓜刀是由许传清分发的,被告人康永鹏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而被动地接受了,并且完全听从许传清指挥。因而,在此案中,被告人康永鹏是从犯。
证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根据《刑法》第一条规定,
四、被告人康永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康永鹏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无时供时翻问题,具有悔改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钟桂明
2010年10月13日
本辩护意见被福建省石狮市法院大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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